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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创新与刑事立法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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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我国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1994年,“金卡工程”启动。信用卡这一新型的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在我国得以普及。与之相应,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也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成为一类多发性、常见性的经济犯罪。因1979年刑法诞生之时我国尚无信用卡这一金融产品.故法条并未针对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作者 赵军 彭志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68-7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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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1

  • 1郑成思,薛红.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J].科技与法律,2000(3):42-51. 被引量:27
  • 2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出现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
  • 3钱欣:“全国首例自制信用卡盗款70余万元巨案告破,电脑奇才曾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载《楚天都市报》1999年1月10日。
  • 4“消费者发生信用卡诈欺,网上商家倒霉”,载http://www.e21times.com/2000年10月13日。
  • 5See Title 18,section 1029 of United State Code.
  • 6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开放性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寻求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建立适应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一部分“刑事实体法”包括12个条款(从第2条至第13条),规定了网络犯罪及其相关的刑事条款。该部分首先把网络犯罪分为4类9种犯罪,然后规定了附属犯罪如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以上犯罪的处罚,该部分的目标是通过缔约国一致认同的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来消除缔约国之间法律上的冲突,促进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经验的交流和国际合作发展,增强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的力量。但《公约》并没有完整、明确地规定网络犯罪的罪状,只是建立了犯罪的基本模型、缔约国可以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同样,《公约》规定的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也只规定了指导性模型。
  • 7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7~90.
  • 8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7.
  • 9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8.
  • 10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259页。

共引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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