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认定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7年5月31日,原告福建省永安市艺胜特种设备安装起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起重公司)从案外人简练手中购买过户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车号由闽G03385变更为闽G15717。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06-10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4

  • 1樊启荣.“从保险补偿原则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载《保险法评论》(第一卷),第29页至64页.
  • 2樊启荣."从保险补偿原则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载《保险法评论》(第一卷),第38-41页.
  • 3(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 4(2005)宁民二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 5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2号).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
  • 7吴庆宝.“保险合同成立与说明义务修改的主要问题(下)”,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30日第6版.
  •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
  • 9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定稿)》第9条.
  • 10江朝国.“保险利益之研究-反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之地位”,载《保险法评论》(第一卷),第5页.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