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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判决确定的债权人死亡后,执行法院还应否执行判决确定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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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周某诉被告马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我院于2005年12月8日判令马某赔偿周某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75824.91元。执行过程中,原告周某死亡。我们对执行数额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数额应为判决数额,理由为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在没有其他判决改变原判决时,应执行原判决。原告死亡后,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属遗产。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10-110,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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