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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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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罗倩系浙江省台州学院学生。罗倩的母亲吴玉荷系被告浙江黄岩奥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达公司)职工,从事产品包装工作。罗倩及妹妹罗素素经常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奥士达公司和母亲吴玉荷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因奥士达公司实行按件计酬,罗倩及罗素素所完成的工作均记录在吴玉荷的工账单上。
作者 李至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7-1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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