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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标侵权不以驰名商标认定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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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诉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须对争讼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如果被诉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
作者 卢国伟 项林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36-3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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