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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举证损失数额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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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代理人未尽其义务,导致委托人的诉讼利益受损,如果委托人已经证明其受到损害,但证明损害具体数额存在重大困难的,法院应当考虑委托人的身份地位、资力、侵害程度、侵害人经济状况等情形,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恢复原状所需客观上合理预期的数额如何或受损害财产客观上的价值可转换金钱的数额等事实来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而不能因受害人无法举证损害的数额而驳回。
作者 葛文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89-9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高桥宏志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50-51页.
  • 2姚瑞光著.《民事诉讼法论》,2003年3月自版,第219-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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