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并没有被法制建设实践所推翻,也没有被理论所驳倒.行政争议的和解或调解并非基于也不必纠缠于行政权的可处分性,而是基于公众参与所发展起来的一项为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进行事后协商和沟通,即组织相对人的补充性参与,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认可对方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并形成共识的机制。基于公众参与而引入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信守承诺、禁止反悔。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中的承诺和合意,表明了当事人双方放弃争议权的意愿和得到保证履行的期待。法定机关对协议的强制执行不能基于承诺和合意本身的拘束力,而必须基于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执行制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2-10,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行为原理研究”(项目批准号06BFX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