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使馆一般被解释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或者派遣国的"拟制领土"。这种解释在国际法和各国刑法中是没有根据的。相对于主权来说,使馆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是一种低层次的和派生的权利,而不是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使馆的职责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它们的行使必须以不违反接受国法律和国际法为前提条件。至今尚未发现任何国家的刑法典将本国派驻国外使馆的地位与本国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相并列,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将本国驻外使馆解释为本国领域。在任何国际公约中都找不到赋予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以属地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国际法通行观点,驻外使馆不能够行使外交庇护权。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11-115,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