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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布私人电话号码 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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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县电信局打电话通知赵某,说他们要印私人电话号码簿,不同意公开自己家电话号码的就得交保密费。赵某觉得电信局没有这个权力,于是他既不交纳保密费,也不同意公开自己家的电话号码。结果电信局还是在其印制的私人电话号码簿上印出了赵某家的电话号码。赵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欲用法律讨还公道。
作者
郑秋红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8年第4期44-44,共1页
关键词
电话号码簿
私人
精神损失
受害人
赔偿
电信局
保密费
打电话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713.8 [经济管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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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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