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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的立法意义及原则探析——在和谐社会视野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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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领导全国人民在社会建设中的战略目标,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保障就业权的实现实质上就是保障就业权的机会平等,涉及到“权利分配的正义”。由于我国当前就业问题突出,相关立法滞后,以及其他国家成功的就业立法经验使《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在2007年成为现实。在资本主义发展后期,以自由权为核心,缺乏社会权支撑的市民国家宪法面对显现出的资本主义固有弊病显得力不从心。为确保自由权体系能够存在下去,生存权就成为自由权的补充,承载着保障立宪主义下的市民宪法秩序的职责。就业权作为生存权的一个子权利也经历了与生存权同样的发展过程,国家有保障就业的社会责任,政府职能相应转变,承担起促进就业实现的公共职责。促进就业的立法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原则相对应,即以自由就业为基础,以公平就业原则为核心,区别情形特殊就业保障原则为补充。《就业促进法》通过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彰显出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如何使其落到实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全面落实《就业促进法》将有助于实现我国政府充分就业的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支撑作用。
作者 韩桂君 刘金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08年第2期21-30,共10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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