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验考察表明,刑事司法控制存在程序控制与结果控制、原则控制与细节控制等。从权力理性看,刑事司法控制是科层司法的管理、社会控制的加强、资本交换的限制、信息失衡的纠偏、法律理性的灌输与司法控制的常态。在刑事司法控制下,司法人员难免追求程序与结果的功利主义,就是有利指标最大化、不利指标最小化,这造成法定程序有所弱化、内部请示有所强化。对于刑事司法控制,应按照自利与利他的要求,进行正当化改造。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2期3-8,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