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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立法:应提倡有限犯罪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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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后,随着各种形式的公开或者变相开设赌场的现象愈演愈烈,并且“考虑到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较一般的聚众赌博危害更大一些。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开设赌场的惩处力度,提高刑罚”。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 利子平 辛波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54-5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11

共引文献141

同被引文献3

  • 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则.外国刑法学.总论.2002.
  • 2浙江检察网http.//www.zjjcy.gov.cn/Uyd/UD/201106/t20110616—557165.htm,访问日期2012年1月3日.
  • 3黄河.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4):13-19. 被引量:1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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