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错捕错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案件时,以采取逮捕措施不当为由,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这方面的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显得软弱无力。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61-61,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