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监督的立法应予完善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错捕错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案件时,以采取逮捕措施不当为由,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这方面的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显得软弱无力。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作者 樊连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61-61,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