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将区域贸易安排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规定,使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合法化。由于类型多样化,WTO法律又较为宽松,不同的区域合作方式,发展态势不一。如何选择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区域经济合作,存在着争议。本文认为,无论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还是从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我国都有必要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在目前的情况下,应顾及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坚持开放的区域合作较为积极。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27-131,共5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