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础性要素,亦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其特定的社会及法律原因,而要在民事诉讼中使这种对抗成为现实,除了需要一定的程序主体条件如当事人的理性经济人定位及法院的中立等外,亦需要一定的途径及制度保证,如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稳定的程序规则等。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5期95-100,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05JJD8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