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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伙”收取利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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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1998年,陈某到某县承包了400多亩荒山种树育苗。2000年春季,县人大主任李某(中共党员)受陈某委托,要求县林业局给20万株育苗指标。李某拿到指标后向陈某提出合伙育苗。陈某考虑到李某解决了育苗指标并可以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利于育苗款的收回,因此同意了李某的合伙要求。两人口头商定陈某出育苗本金,
出处 《中国监察》 2008年第1期58-59,共2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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