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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用工单位半年内要为农民工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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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今年1月起,《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续。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为20%。
出处 《政策》 2008年第5期62-62,共1页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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