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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合同效力--兼评《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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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如何理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抵押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其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该条款旨在保护抵押人的抵押利益,在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抵押人利益未受影响;如已办理过户手续,基于合同无效则导致物权变动亦归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作者 季嘉 张雅维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74-176,共3页 DongYu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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