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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在古代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兼与杨一凡、徐立志先生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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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大清律例》为中心的刑讯制度分析,表明清代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可用刑讯方法审理,只是在用刑上有较严格的限制。采用刑讯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明代。此论证结果恰好证明学术界多年来关于中华法系"民刑合一、以刑为主"的论断是正确的。古代刑讯不适用于单纯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观点是站不住的。
作者 于晓青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36-143,共8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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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5

  • 1法律文献网,http://www.falvwenxian.com/panduxu.html.
  • 2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光绪一百九十三.
  • 3清·赵尔巽.《清史稿》第151卷刑法三.
  • 4《大清律例》第30卷“告状不受理”条例.
  • 5《大清律例》第7卷“弃毁制书印信”条例.
  • 6《大清律例》第36卷“故禁故勘平人”条例.
  • 7《文献通考》第170卷刑考九.
  • 8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第48卷.
  • 9《清通典》第88卷刑.
  • 10清·鲁九卑.《翠崴杂稿》第2卷.

同被引文献9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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