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历来成为各级学校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一旦出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教师、家长、学生就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而争论不休。有关部门也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颇感头痛。现在较多的家长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而学校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如减少体育课时,删减体育课中较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甚至取消体育课。目前我国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多依据民法的有关条款和原则,但学校的公权属于司法的范畴。很显然,单纯依靠民法的准则来处理这类问题,不可能使双方都满意。本文试图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研究等方法,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谈谈公权与私权的失衡。
出处
《体育教学》
2008年第2期8-9,共2页
Teaching of Physic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