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的余地,以促进物尽其用,但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6-21,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