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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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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理标志,是集体性私权、永续性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同时是质量标志。各国主要采用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混合立法四种保护模式对它进行保护。我国也采取了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但在保护方法和机制上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 邓保国
出处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236-238,共3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基金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广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G3069249)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0

  • 1刘国奇.原产地域保护是把双刃剑[J].中华商标,2002(8):42-44. 被引量:4
  • 2王笑冰.地理标志的经济分析[J].知识产权,2005,15(5):20-26. 被引量:34
  • 3王笑冰.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J].电子知识产权,2006(1):23-28. 被引量:7
  •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
  • 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
  • 6乔洪.“茅台镇的酒不等于茅台酒”.《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5月17日,
  • 7谢云挺.“千年品牌遭遇株连,腊肉行业不堪内耗—“金华火腿”官司还要打多久?(暗访实录)”,《市场报》,2003年12月18日,第5版.
  • 8吴任伟.《在WTO架构下两岸关于地理标示保护之研究》,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234页.
  • 9“绍兴酒:中国第一支受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中国信息报》,2001年8月16日,第5版.
  • 10刘兆彬.“强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促进民族精品走向世界”,《经济日报》,2001年10月28日,第6版.

共引文献17

同被引文献42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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