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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施行后 律师会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仍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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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作者 杨国民 赵欣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5期22-2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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