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法律服务客观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匮乏、众多农民群众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支付能力不足的突出矛盾,是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供给主体之一,它们的存在曾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而欲全面、正确地考察我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属性,则应把其置于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来予以把握。基于农村公共服务视角的分析,该文认为:198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性经历了从准公共服务到准私人服务再到社区性公共服务的演进历程。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8-38,共11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6SFB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