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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调整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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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维护企业工伤(亡)人员切身利益,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精神,对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进行调整。对2006年前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定期待遇;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伤残津贴116元,
机构地区 南平市社保中心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8年第5期40-40,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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