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是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也是为中国革命先驱所重视的,毛泽东在1940年即已对此有深刻的论述。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而以间接选举为主的选举制度,不仅在正式文件中提出的理由不能解释其原因,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诸多不便。如果各地存在着高度的同质性,经济、政治等比较相似,其结果是同一项法律对各地都将产生大体相同的影响,则在立法机关有无代表、有无发言权都将无实质意义。实际情况却是各地存在着差异,同一项法律、国家政策会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各地的人才有必要在国家立法机关中有代表,通过代表表达自己的意愿。而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却可能无视这种差异,不能完全表达其所代表选民的利益。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5,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重点课题"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项目编号:03SFB10150)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