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由教育部公布、自4月1日起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8年第3期116-116,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