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的抵押房产三次拍卖流拍且经法院公告变卖未果时,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产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将该房产退还被执行人。"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在该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因此而消灭?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一起抵押房产拍卖流拍案例的分析,对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08年第5期55-57,共3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