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交付主义的风险负担规则,但是对于非典型交易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却不能据此作简单的类推。具体来讲,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有权转移而无交付的买卖仍应贯彻交付主义原则;但对于非转移所有权的交易,应采用所有人主义;在简易交付的交易中,原则上可以以买卖合同的订立时间来认定交付时间,并以此作为风险转移的时点;对于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交易则应区别具体情况对待,而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交付主义。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43-145,共3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