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世界上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专门立法的过程,并且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侧重于土壤污染的整治、修复和开发利用,采取的是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则主要由其他外围立法来完成。专门性立法和相关外围法相结合,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形成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而且,污染土壤整治选择利益主导模式效果更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我国应专门制定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采取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土壤污染整治则应采取利益主导模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85-91,共7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