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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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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对传统赃物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最高司法机关据此将罪名重新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在传统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一行为方式,常见的"其他掩饰、隐瞒方法"除了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债等方法以外,还包括收受、加工、介绍买卖等方法。"明知"的内容是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的程度包括知道是或者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罪的上游犯罪应是指实质的犯罪,而不要求是可罚的犯罪。洗钱罪与本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间的交叉竞合关系。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45-151,共7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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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4

  • 1....http ://www.chinanews.com.cn/news/2006/2006-05-11/8/728237.shtml,,..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2006年4月17日提审稿).,..
  • 3陈兴良.刑法疏议[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 4程兰兰,陈洪兵.赃物犯罪探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49-52. 被引量:5

共引文献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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