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建平所在企业的改制过程完全是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按部就班地进行,不但解决了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而且使一个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有了起死回生的转机,应该说是山西外贸国有企业改制成功的样本。
然而。作为民营企业经理的宋建平一审却被山西省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无期徒刑,最大的“由头”就是其贪污了尚在账上的4亿元人民币,同时,也沾了改制前是国有企业身份的、“光”。
贪污4亿元,即使藏上“全国第一贪”的帽子也不为过。有人说,宋建平是外贸企业的能人;有人说,宋建平是企业改制的受害者;有人说,宋建平案在沿海省份根本不算事;有人说,宋建平果真获刑则是改革的退步。无论如何。案子背后反映出来的问题更值得深思。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9期36-38,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