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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犯罪资产的跨国追缴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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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跨国追回与返还做了明确规定,返还资产是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约同时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的法律机制,即直接追回财产方式和国际合作追回财产方式。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出处 《新经济》 2008年第5期86-90,共5页 New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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