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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记者的拒证特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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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医生对患者、神职人员对忏悔者等在职务活动中了解到的情况免于强迫作证的义务。这种对于法院或其他机构传讯或查问消息来源,新闻记者主张具有拒绝透露的权利,就是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权,或称为记者的拒证特权。今天,记者和编辑所拒绝透露的内容已经不限于不提供消息来源给第三人,早己扩大到记者的采访笔记、录影录像资料、文件、照片、底片、编辑讨论会纪要等都免于检查或挪作他用,而且不得搜查编辑室等。
作者 许加彪
机构地区 中国传媒大学
出处 《新闻知识》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9-61,共3页 News Research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 2.美国最高法院科恩诉考利斯媒介公司案(1991).[美]T·巴顿·卡特、朱丽叶·L·迪等、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Mass Communication Law)》.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 3柴发帮.《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 4[美]乔.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共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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