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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单位立功新论 被引量:4

Again On Meritorious Service Of Uni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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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立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以单位的名义,二是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立功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单位能成立刑罚执行阶段的立功。适用于自然人立功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单位。
作者 段启俊 罗希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5-27,51,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黄丽勤,周铭川.论立功的若干问题[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5(4):97-100. 被引量:6
  • 2卢勤忠.《单位立功问题研究》.载李希慧,刘宪权主编.《2005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0页.
  • 3叶良芳.《单位立功的认定与处理》.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5日.
  • 4庄建南,叶建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完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6(6):34-41. 被引量:11

二级参考文献11

共引文献15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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