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银行业务的延伸,ATM具有"保险柜"和"电子代理人"的双重法律属性。在我国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中,着实地体现着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英美的法律将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对客户加以很好的保护。我国应当从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规范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认定ATM的"电子代理人"身份、切实保护客户利益、积极鼓励人性向善、严厉打击针对ATM的犯罪等诸多方面,完善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69-72,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