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间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间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88-90,共3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课题<地方间法律冲突研究>(2003XSM13)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