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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间法律冲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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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间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间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作者 张国华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88-90,共3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课题<地方间法律冲突研究>(2003XSM13)的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我国《立法法》第64条第二款.
  •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
  •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32条.
  • 5我国《立法法》第86条第一款(一)、(三)项.
  • 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法发[2006]10号).
  • 8《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
  • 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浙高法[2007]163号).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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