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停止供暖业主不交供暖费被诉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开发单位系北京市开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107室住房一套。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04年9月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委托供暖协议书》,约定 王某居住的2107室楼房委托物业公司负责供暖;王某同意按每建筑平方米18.5元的标准于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交清本供暖季的供暖费人民币1800元。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5期41-42,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