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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女工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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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与一家用人单位于2007年2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该单位下发文件实施“末位淘汰制”,主要内容是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对连续两个月处在最末位的3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的综合考评结果,在1月、2月均处在倒数第3名,近日,该单位在职工大会上宣布我被末位淘汰,并通知终止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单位的末位淘汰行为合法有效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5期57-57,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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