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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讼”观念与清代州县民事诉讼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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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缓解"诉讼爆炸"与清代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尖锐矛盾,清代州县衙门通过以制定严格的民事诉讼规则方式来达到抑制民众的民事诉讼行为之目的。本文通过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规则基本内容的阐述,可以使我们看到这些民事诉讼规则主要是针对清代民事诉讼的诸多程序性问题所作的规定。清代州县民事诉讼规则一方面集中地反映了清代州县官府对民事诉讼的"抑讼"态度;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州县官府并没有把审理民事案件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而民事纠纷当事人也没有要求官府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权利"。正是清代民事诉讼规则的这些特征使其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以及其它解纷方式的功能发挥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用。
作者 胡谦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19-221,共3页 See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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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清·吴宏.《纸上经论·词讼条约》.载郭成伟等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220页.
  • 2王钰钦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页.
  • 3王亚新.《民事诉讼与发现真理》,《清华法律评论》(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4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J].社会科学论坛,2004(10):40-46. 被引量:33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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