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末修律以前,审判官在审理女性案件时,多对被控犯罪女性实行刑讯逼供,使得很多女性往往屈打成招。清末修律对刑讯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民初更是加大控制力度,使得女性的刑讯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解决。但统治者虽对刑讯加以禁止,却没能阻止刑讯的发生。很多地方官在处理女性案件时,仍然使用酷刑,就连当时的大理院,也要靠刑讯来取证,可见当时禁止刑讯的艰难。而且由于禁止刑讯的提倡,使得积案问题成为近代司法中的又一大痼疾;再加上当时审判官的素质普遍不高,很多案件便经年不能结案,更造成了涉案女性的悲哀。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22-226,共5页
Seeker
基金
辽宁省2007年重点社科基金项目(L07DSH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