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之子陈某系被诉人单位山东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事印刷工作。2006年6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漏电触电死亡,2007年7月22日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其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120元、丧葬费7765元,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14896元。被申诉人辩称,申诉人因工死亡,单位同意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但是申诉人追索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5-57,共3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