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8年3月3日下发《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同意,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45-4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