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文化公司)与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先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网吧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网尚文化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5期7-7,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