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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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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8年第15期38-3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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