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8年第15期38-3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