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调整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中只能靠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来规范对见义勇为的奖励问题。但这些现有规范存在着立法主体权限不明确、层次低,相冲突;奖励的认定、范围及标准不统一;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完善的程序机制;问责机制的非良性运作等问题,不能充分有效的规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问题,本文正是为了探寻完善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立法的路径而完成的,希望能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出处
《科学与管理》
2008年第1期64-65,共2页
Science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