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一个长效、稳定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都是非常重要的。生态补偿在法律实质上反映为人对人的补偿;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是实现环境公平;生态补偿追求的法律价值是环境利益的分配正义。要深入理解生态补偿的法律实质,就必须明确生态补偿与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之间的不同之处。根据生态补偿的主体不同,可以构建国家生态补偿和社会生态补偿两类生态补偿机制。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08年第2期46-51,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