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是法律追求公平的实质要求,在合同冲突法上体现为法律之适用上选择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国内法。中国以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规则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尚为建立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不仅制约着跨国商业活动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由此要求建立一个包括保护性强制规则的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欧盟,为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而建立的以保护性强制规则为核心的多重机制,可以成为中国借鉴的一个成功模式。
出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