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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问题的探索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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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各地在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涉罪案件时,司法机关一般均要求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够得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该鉴定一般要求农业或国土部门作出,但由于没有“鉴定标准”,且不属于专业知识范畴的内容,农业、国土部门往往不能作出鉴定。故这类案件因此不能成案,致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
作者 林化兴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08年第5期54-54,共1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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