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刑法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规定的适正性,维系中国腐败犯罪治理的成效,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在腐败犯罪被广泛关注的背景下,惟加强与国际反腐机制的对话与沟通,中国的反腐败立法方能实现腐败犯罪治理成效的重大突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供了较为成功的立法范本,以《公约》为视角,审视现行刑法关于贪贿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探寻其所客观存在的缺陷并加以重构,是中国惩治腐败犯罪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出处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75-79,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基金
南京审计学院课题《反腐败国际公约与刑事立法研究》(NSK2006/B21)